▇寧可錯殺,不可輕縱?第68號解釋
祖籍廣東梅縣的劉祥君先是在家鄉擔任小學老師,而後考進財政部鹽務局任職,1946年隨政府來臺,在臺灣省政府工作。本該平穩過生活,不料1951年遭人供述曾加入「匪幫」,即便劉祥君喊冤,說自己被誣陷,且該名指控者證詞前後不一,軍事法庭仍將劉祥君定罪。
監察院調查後,發現軍法機關的判決依據,是1949年公佈施行的《懲治叛亂條例》,但根據起訴書內容,劉祥君被控加入「匪幫」是1938年的事,也就是該法施行前。監察院於是向國防部提出糾正,國防部則以司法院21年院字667號解釋回覆,認為「行為有繼續性」,也就是「曾經參與」可以推定為「現在(即被追訴時)也有參加」。
因為跟國防部意見不同,監察院於1956年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法令。大法官於同一年,做成第68號解釋:「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,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,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。」這號解釋後來被軍法、司法機關引用,造成超過200人得到刑事有罪判決。
到了釋字第129號,釋憲文的作成承續了第68號的法律意見,並進一步延伸,使得13歲的兒童若被認定曾參加過與「匪」有關的組織,沒有自首,同樣視為繼續參加。儘管釋字129號在會議討論時,曾有幾位大法官質疑釋字68號解釋是否能溯及兒時行為而予以判刑,但似乎在「政治力介入」的情況下,多數意見未能堅持恪遵刑法基本原則。這使得一些來臺多年的外省人,在成年之後,仍被認為須為其兒時參加的活動扛起刑責。
▇影響台灣深遠的大法官會議紀錄,初次對外開放
近年來,幾個大法官釋憲案引起社會輿論關心,人們較過往更注意大法官的角色與意見。白色恐怖時期的大法官面貌與民主社會時期有何不同?逐漸激起人們的好奇。
從上述第68、129號解釋的例子可以看出,這種違反刑事責任能力基本規定,違反罪刑法定主義、溯及既往原則,以及違法證據裁判原則的判決,受到當時監察院的質疑,但案件送到了大法官這邊,最後卻仍選擇支持軍法機關判決。足見那個時期做成的釋憲文,對人權法治的影響重大,甚至鞏固了威權體制。
長期以來,即便大法官的解釋深深影響臺灣社會,我們卻無法知道是誰該負責,討論過程為何?更無法確知是哪些大法官秉持著法律良心,而哪些大法官則被迫服從體制,在做成決定的過程中,是不是有掙扎的時候?因為過去司法院嚴守「評議祕密」原則,相關討論紀錄未曾對外開放。
這一年來,在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的努力下,大法官會議紀錄不僅移歸為政治檔案,且已向全民開放。促成此批檔案公開的過程,以及9號與軍事審判、民主體制相關的大法官解釋檔案研究成果,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輯成《奉命釋法:大法官與轉型正義》一書,並於7月10舉行線上新書發表會。
此項活動由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主編王鼎棫主持,負責組隊的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劉恆妏,及促轉會兼任委員徐偉群,則代表作者群出席發表會,分享檔案研讀、寫作的心得,並強調《奉命釋法》這本書對於歷史與憲政研究的重要性。
▇不再匿名,有釐清基礎事實的根本必要性
發表會一開始,先由促轉會代理主委葉虹靈致詞。葉虹靈表示,為了瞭解威權統治時期幾號攸關軍事審判體制、萬年國會或轉型正義的解釋是如何做成,促轉會從2019年9月開始跟司法院討論調用檔案。因為堅守「評議祕密」原則之故,在司法院最初提供的檔案中,大法官的姓名都還是匿名遮掩的,即使如此,因為是司法院首次對外提供相關檔案,還是非常珍貴。
促轉會邀請到劉恆妏等學者針對這批檔案進行解讀,並於2020年9月對外發表,更在各界關注下,終於促成了檔案的移轉與公開。而在大法官姓名的遮掩除去之後,作者群也根據公開檔案再做整理增補,修訂完成《奉命釋法》一書。
劉恆妏首先發言,她說,在看了公開人名的檔案版本後,赫然發現,過去在匿名遮掩情況下閱讀檔案,的確會產生「電話接錯線」的情況,「去識別化、把人名都去掉,這對檔案或基本事實的解讀有很大的影響,尤其面對的是一個集體會議的紀錄。」
「從我們的經驗與操作過程來看,可以知道『是誰在說話』,有釐清基礎事實的根本必要性,這還不包含是否要就歷史定位方面去思考與檢討。」
劉恆妏解釋當初架構這本書的想法:一方面想做個檔案解讀的示範,另方面,同時也希望本書帶有工具書的功能,所以每一篇文章都包含釋憲流程、法規、歷史背景以及大法官組成的知識介紹,此外還包括檔案分析表,希望讓有心研究的朋友都能在這本書的基礎上繼續往上爬,得到更多的成果。
拿到檔案後,該以什麼樣的立場判讀?劉恆妏說明,團隊有共識「不要以今非古」,因此作者們盡力去尋找當時憲法學學者的想法,以那個時代的討論做基礎。「如果連他們那個年代跟核心走得比較近的學者都有所批評時,就知道這些解釋在那個時代就存在著問題,而不是以現在的學理或意識形態去解讀才出現問題。」
▇影響臺灣40年的釋憲,竟僅花7天做成?
針對釋字68與129號提出聲請的監察院,徐偉群則予以肯定,表示即使是在戒嚴、動員戡亂、黨國體制三位一體的情況下,體制中還是有人有良知,且在意人權與法治原則。
劉恆妏另以她與學者楊雅雯共同負責的釋字第31號解釋為例,說明檔案公開的重要。
這號解釋的背景是:1947年行憲之後,中華民國政府旋即處於內戰狀態,並於1949年遷臺,之後第一屆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的任期相繼屆滿,為了解決憲政難題,行政院於1954年以「憲法有維持五院制度之必要」為由,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,最後得到31號解釋,也就是維持法統,讓這些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。
因此,長年不改選,俗稱的「萬年國會」,即是在大法官背書下建立的。而也是透過檔案才發現,這個影響臺灣40年的解釋,從收案到結案,竟然僅花不到7天。
「從檔案中,可以看到大法官們提到之前在『會前會』說了什麼。你會發現,真正的重點不在會場裡的議事討論。簡單來說,重要的事情已經在會場外決定,大法官對這號解釋的討論過程,只是一個過水,大家只是行禮如儀把程序走完。」
劉恆妏表示,從檔案中的討論字句,可以發現許多會外決定的蛛絲馬跡,例如有些大法官說,本案的解釋原則已經說過不用再討論,也有大法官質疑,難道自己是橡皮圖章嗎?此外,從檔案紀錄中,也可以看到公開資料所未能呈現的討論內容。例如各個大法官的討論論據為何?乃至於當時有大法官主張「五權憲法」這種用語是政治宣傳語言,不適合出現在解釋文等等說法,都是透過檔案得知。
與31號解釋僅花7天相比,有關參與叛亂組織的釋字68號,從收案、分案到做成解釋,也只是花了兩個月。審議與評議時間並不長,如本文開頭言,因為有21年院字667號做為依據。
▇大法官真的是憲法守護者嗎?
負責這號釋字的徐偉群從檔案中發現,承辦的大法官徐步垣在審查意見中挑戰了院字667號解釋,認為這是事實問題。但這個意見被提出來後,多數大法官們並無多做法理討論,卻著重在「政治後果的想像」,擔心放棄院字667號的話,會不會讓潛伏的共產黨分子危害國家?
「正是在這個討論中,大法官群體呈現一種憂患意識,有寧願錯殺也不要錯放的想法,很快形成共識。而一開始提出審查報告的徐步垣大法官,也很快讓步。」徐偉群從紀錄中更進一步發現,大法官們在決定如何做解釋時,會在意通過的版本是不是配合國策。「這當然跟我們想像的,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思考,差異是很大的。」
徐偉群因此歸納出他對這號解釋的二點觀察:一是對敵人的恐懼,二是侍從思維,也就是配合國家,由國家來決定我們怎麼做跟判斷。而這便是68號解釋生成的主要因素。
▇大法官的辯論,透露了臺灣社會如何走到今天
至於129號解釋,則經歷了1年10個月,時間較長,案件也較複雜,大法官們有很多反覆的討論,甚至對第68號解釋是否正確感到懷疑。徐偉群解釋,這是因為案件行為人未滿14歲,所以把刑法上責任能力的法律意義放進來考慮。因此,與68號相比,129號解釋的辯論至少在形式上,都是法律層次的辯論。
徐偉群歸納大法官們的意見分布有三類:一是完全反對68號解釋,如李學燈、林紀東。李學燈認為「是不是繼續參加」根本上就不是法律規則,而是事實認定問題,不應該由大法官做成法律規則來處理,而是要回到個案中的「證據裁判原則」,也就是檢察官要負起責任。
另一種意見則是支持的,如張金蘭、金世鼎、王之倧、歐陽經宇。金世鼎甚至直說,「將釋字第68號解釋的原則推翻,會影響懲治叛亂條例、自首辦法及『國策』甚大,此點要注意。」而原本在審查會一語不發的王之倧,最後則口氣強硬:「我們大法官能對這種叛徒行為,以『不知』、『被迫』為藉口,而不讓我們釋字68號解釋之適用,使之逃過法網嗎?」
人數最多的則是折衷派,如黃亮、曾繁康、管歐、黃演渥、洪應灶等。折衷派認為,釋字68若用在小時候參加組織,但兒時無知或被迫的情況下,以視為現在繼續參加而判有罪,會感覺到不安;但另方面,也不願完全推翻釋字68。
由此可知,一開始主張釋字68號完全適用的,只是少數意見。而轉折點,在於極端派的大法官對折衷派的遊說。黃亮在最後一次發言中,如此表示:
「開會之前,我聽見許多人的論調,已作極大的轉變。」
徐偉群以此為例,證明大法官們在此時改變立場,黃亮甚至還提到轉變的緣由:
「至於政治問題,我不發表個人意見,而願從中央之意見。張大法官前天說總裁有一個手令,不知道今天帶來了沒有?而金大法官請我贊成歐陽大法官的意見。」
徐偉群對129號後來的逆轉有三點觀察:一是釋字68號的規訓作用,多數大法官都不願推翻自己體制過去的說法,所以有一種體制自我複製的現象。「這個體制自我複製的現象,也是威權統治體制得以自我鞏固的一種因素。」其二是,有總裁意志介入的跡象。三是,大法官群體把總裁與黨中央當作最終要服從的對象。
雖說如此,徐偉群仍強調體制裡仍有帶著法律素養與良知者,例如反對釋字68號的李學燈與林紀東兩位大法官,尤其是李學燈。徐偉群坦言,是在檔案姓名揭露後,他才發現李學燈大法官是個法律學養很高的法學者,以法理雄辯滔滔,獨對所有人:
「本件是如何認定事實的問題,是是非的問題,而不是寬嚴的問題,我們不能假以國策的大題而混淆是非。」
而林紀東雖然在刑法上意見與李學燈不同,但態度受到他的影響,最後給出了不同意見書。
這也是葉虹靈在致詞時所說,《奉命釋法》書中處理的這些檔案,讓讀者回到歷史,思考臺灣社會如何走到今天,並且揭開過去神祕甚至神聖的帷幕。「回到會議現場,會發現有的大法官屈從黨意,卻也有人挺身直言。」她鼓勵大家一起從歷史回頭思考威權體制對人的影響,人又如何回應外在結構。
▇我們營造什麼樣的時代,就會得出什麼樣的大法官
劉恆妏在回應讀者提問與最後作結時表示,除了像李學燈這樣堅持法理、形象正面的大法官之外,在檔案中還可以看到像王之倧這樣的對比。
王之倧是早年國民黨為了對付共產黨,特別從中統特務(曾任「皖省特室諜報主任」)裡甄選出,擔任專門偵辦政治思想案件的「戰區檢察官」。後來他輾轉進入普通司法體系任職,進入最高法院刑庭,甚至當了兩任、18年的大法官。
劉恆妏說,過往我們都不太清楚,類似王之倧這樣的人在司法體系裡究竟做了什麼事?但現在可以從這批檔案中發現,他在諸如第68、129號這類解釋中,發揮了鞏固政權的功能。而這樣忠黨愛國的特務背景出身,確實很難期待他擁有人權法治信念,很難期待他不要隨便把被指為曾經加入過兒童團的人判刑。
「當時的大法官們在選擇上,不見得是被控制,或者說是不合理的。我們應該站在當時的情形去想、去思考他們在操作這樣的解釋時,是不是秉持著良心?有沒有違背法律?」劉恆妏如此強調。
徐偉群則認為:儘管可以理解當時大法官有壓力,但在這種不敢選擇的情況下,卻創造出一個對整個社會國家有害的解釋產物,「我們可以理解,要堅持是困難的。但如果不堅持呢?可能是危害的。我們可以理解大法官的這種難處,但不等於我們就要同意這個選擇。」
徐偉群更進一步作結:「大法官是時代的產物,也就是說我們營造什麼樣的時代,就會得出什麼樣的大法官。我們每個人都要珍惜民主,做為一個公民,都要盡力地讓我們所處的社會、國家,是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,這樣比較不容易產生會做出錯誤決定的大法官。等到我們失去了民主、失去了自由,再來期待在那個體制裡面,產出一個會堅持憲政民主自由的大法官,其實是難上加難。」●
奉命釋法: 大法官與轉型正義
作者:林建志/ 林春元/ 徐偉群/ 陳慧雯/ 楊雅雯/ 劉恆妏/ 蘇彥圖/ 蘇慧婕
出版: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
定價:400元
【內容簡介➤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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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簡介: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
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,隸屬於行政院,為二級獨立機關,負責規劃、推動下列事項:一、開放政治檔案。二、清除威權象徵、保存不義遺址。三、平復司法不法、還原歷史真相,並促進社會和解。四、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。五、其他轉型正義事項。
2019年,促轉會與司法院協調,首度調用九案威權統治時期大法官解釋的相關檔案,並邀請法學界學者專家協助解讀,分析萬年國會、軍事審判體制之形成與變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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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圖片提供: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)
▇寧可錯殺,不可輕縱?第68號解釋
祖籍廣東梅縣的劉祥君先是在家鄉擔任小學老師,而後考進財政部鹽務局任職,1946年隨政府來臺,在臺灣省政府工作。本該平穩過生活,不料1951年遭人供述曾加入「匪幫」,即便劉祥君喊冤,說自己被誣陷,且該名指控者證詞前後不一,軍事法庭仍將劉祥君定罪。
監察院調查後,發現軍法機關的判決依據,是1949年公佈施行的《懲治叛亂條例》,但根據起訴書內容,劉祥君被控加入「匪幫」是1938年的事,也就是該法施行前。監察院於是向國防部提出糾正,國防部則以司法院21年院字667號解釋回覆,認為「行為有繼續性」,也就是「曾經參與」可以推定為「現在(即被追訴時)也有參加」。
因為跟國防部意見不同,監察院於1956年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法令。大法官於同一年,做成第68號解釋:「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,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,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。」這號解釋後來被軍法、司法機關引用,造成超過200人得到刑事有罪判決。
到了釋字第129號,釋憲文的作成承續了第68號的法律意見,並進一步延伸,使得13歲的兒童若被認定曾參加過與「匪」有關的組織,沒有自首,同樣視為繼續參加。儘管釋字129號在會議討論時,曾有幾位大法官質疑釋字68號解釋是否能溯及兒時行為而予以判刑,但似乎在「政治力介入」的情況下,多數意見未能堅持恪遵刑法基本原則。這使得一些來臺多年的外省人,在成年之後,仍被認為須為其兒時參加的活動扛起刑責。
▇影響台灣深遠的大法官會議紀錄,初次對外開放
近年來,幾個大法官釋憲案引起社會輿論關心,人們較過往更注意大法官的角色與意見。白色恐怖時期的大法官面貌與民主社會時期有何不同?逐漸激起人們的好奇。
從上述第68、129號解釋的例子可以看出,這種違反刑事責任能力基本規定,違反罪刑法定主義、溯及既往原則,以及違法證據裁判原則的判決,受到當時監察院的質疑,但案件送到了大法官這邊,最後卻仍選擇支持軍法機關判決。足見那個時期做成的釋憲文,對人權法治的影響重大,甚至鞏固了威權體制。
長期以來,即便大法官的解釋深深影響臺灣社會,我們卻無法知道是誰該負責,討論過程為何?更無法確知是哪些大法官秉持著法律良心,而哪些大法官則被迫服從體制,在做成決定的過程中,是不是有掙扎的時候?因為過去司法院嚴守「評議祕密」原則,相關討論紀錄未曾對外開放。
這一年來,在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的努力下,大法官會議紀錄不僅移歸為政治檔案,且已向全民開放。促成此批檔案公開的過程,以及9號與軍事審判、民主體制相關的大法官解釋檔案研究成果,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輯成《奉命釋法:大法官與轉型正義》一書,並於7月10舉行線上新書發表會。
此項活動由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主編王鼎棫主持,負責組隊的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劉恆妏,及促轉會兼任委員徐偉群,則代表作者群出席發表會,分享檔案研讀、寫作的心得,並強調《奉命釋法》這本書對於歷史與憲政研究的重要性。
▇不再匿名,有釐清基礎事實的根本必要性
發表會一開始,先由促轉會代理主委葉虹靈致詞。葉虹靈表示,為了瞭解威權統治時期幾號攸關軍事審判體制、萬年國會或轉型正義的解釋是如何做成,促轉會從2019年9月開始跟司法院討論調用檔案。因為堅守「評議祕密」原則之故,在司法院最初提供的檔案中,大法官的姓名都還是匿名遮掩的,即使如此,因為是司法院首次對外提供相關檔案,還是非常珍貴。
促轉會邀請到劉恆妏等學者針對這批檔案進行解讀,並於2020年9月對外發表,更在各界關注下,終於促成了檔案的移轉與公開。而在大法官姓名的遮掩除去之後,作者群也根據公開檔案再做整理增補,修訂完成《奉命釋法》一書。
劉恆妏首先發言,她說,在看了公開人名的檔案版本後,赫然發現,過去在匿名遮掩情況下閱讀檔案,的確會產生「電話接錯線」的情況,「去識別化、把人名都去掉,這對檔案或基本事實的解讀有很大的影響,尤其面對的是一個集體會議的紀錄。」
「從我們的經驗與操作過程來看,可以知道『是誰在說話』,有釐清基礎事實的根本必要性,這還不包含是否要就歷史定位方面去思考與檢討。」
劉恆妏解釋當初架構這本書的想法:一方面想做個檔案解讀的示範,另方面,同時也希望本書帶有工具書的功能,所以每一篇文章都包含釋憲流程、法規、歷史背景以及大法官組成的知識介紹,此外還包括檔案分析表,希望讓有心研究的朋友都能在這本書的基礎上繼續往上爬,得到更多的成果。
拿到檔案後,該以什麼樣的立場判讀?劉恆妏說明,團隊有共識「不要以今非古」,因此作者們盡力去尋找當時憲法學學者的想法,以那個時代的討論做基礎。「如果連他們那個年代跟核心走得比較近的學者都有所批評時,就知道這些解釋在那個時代就存在著問題,而不是以現在的學理或意識形態去解讀才出現問題。」
▇影響臺灣40年的釋憲,竟僅花7天做成?
針對釋字68與129號提出聲請的監察院,徐偉群則予以肯定,表示即使是在戒嚴、動員戡亂、黨國體制三位一體的情況下,體制中還是有人有良知,且在意人權與法治原則。
劉恆妏另以她與學者楊雅雯共同負責的釋字第31號解釋為例,說明檔案公開的重要。
這號解釋的背景是:1947年行憲之後,中華民國政府旋即處於內戰狀態,並於1949年遷臺,之後第一屆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的任期相繼屆滿,為了解決憲政難題,行政院於1954年以「憲法有維持五院制度之必要」為由,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,最後得到31號解釋,也就是維持法統,讓這些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。
因此,長年不改選,俗稱的「萬年國會」,即是在大法官背書下建立的。而也是透過檔案才發現,這個影響臺灣40年的解釋,從收案到結案,竟然僅花不到7天。
「從檔案中,可以看到大法官們提到之前在『會前會』說了什麼。你會發現,真正的重點不在會場裡的議事討論。簡單來說,重要的事情已經在會場外決定,大法官對這號解釋的討論過程,只是一個過水,大家只是行禮如儀把程序走完。」
劉恆妏表示,從檔案中的討論字句,可以發現許多會外決定的蛛絲馬跡,例如有些大法官說,本案的解釋原則已經說過不用再討論,也有大法官質疑,難道自己是橡皮圖章嗎?此外,從檔案紀錄中,也可以看到公開資料所未能呈現的討論內容。例如各個大法官的討論論據為何?乃至於當時有大法官主張「五權憲法」這種用語是政治宣傳語言,不適合出現在解釋文等等說法,都是透過檔案得知。
與31號解釋僅花7天相比,有關參與叛亂組織的釋字68號,從收案、分案到做成解釋,也只是花了兩個月。審議與評議時間並不長,如本文開頭言,因為有21年院字667號做為依據。
▇大法官真的是憲法守護者嗎?
負責這號釋字的徐偉群從檔案中發現,承辦的大法官徐步垣在審查意見中挑戰了院字667號解釋,認為這是事實問題。但這個意見被提出來後,多數大法官們並無多做法理討論,卻著重在「政治後果的想像」,擔心放棄院字667號的話,會不會讓潛伏的共產黨分子危害國家?
「正是在這個討論中,大法官群體呈現一種憂患意識,有寧願錯殺也不要錯放的想法,很快形成共識。而一開始提出審查報告的徐步垣大法官,也很快讓步。」徐偉群從紀錄中更進一步發現,大法官們在決定如何做解釋時,會在意通過的版本是不是配合國策。「這當然跟我們想像的,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思考,差異是很大的。」
徐偉群因此歸納出他對這號解釋的二點觀察:一是對敵人的恐懼,二是侍從思維,也就是配合國家,由國家來決定我們怎麼做跟判斷。而這便是68號解釋生成的主要因素。
▇大法官的辯論,透露了臺灣社會如何走到今天
至於129號解釋,則經歷了1年10個月,時間較長,案件也較複雜,大法官們有很多反覆的討論,甚至對第68號解釋是否正確感到懷疑。徐偉群解釋,這是因為案件行為人未滿14歲,所以把刑法上責任能力的法律意義放進來考慮。因此,與68號相比,129號解釋的辯論至少在形式上,都是法律層次的辯論。
徐偉群歸納大法官們的意見分布有三類:一是完全反對68號解釋,如李學燈、林紀東。李學燈認為「是不是繼續參加」根本上就不是法律規則,而是事實認定問題,不應該由大法官做成法律規則來處理,而是要回到個案中的「證據裁判原則」,也就是檢察官要負起責任。
另一種意見則是支持的,如張金蘭、金世鼎、王之倧、歐陽經宇。金世鼎甚至直說,「將釋字第68號解釋的原則推翻,會影響懲治叛亂條例、自首辦法及『國策』甚大,此點要注意。」而原本在審查會一語不發的王之倧,最後則口氣強硬:「我們大法官能對這種叛徒行為,以『不知』、『被迫』為藉口,而不讓我們釋字68號解釋之適用,使之逃過法網嗎?」
人數最多的則是折衷派,如黃亮、曾繁康、管歐、黃演渥、洪應灶等。折衷派認為,釋字68若用在小時候參加組織,但兒時無知或被迫的情況下,以視為現在繼續參加而判有罪,會感覺到不安;但另方面,也不願完全推翻釋字68。
由此可知,一開始主張釋字68號完全適用的,只是少數意見。而轉折點,在於極端派的大法官對折衷派的遊說。黃亮在最後一次發言中,如此表示:
徐偉群以此為例,證明大法官們在此時改變立場,黃亮甚至還提到轉變的緣由:
徐偉群對129號後來的逆轉有三點觀察:一是釋字68號的規訓作用,多數大法官都不願推翻自己體制過去的說法,所以有一種體制自我複製的現象。「這個體制自我複製的現象,也是威權統治體制得以自我鞏固的一種因素。」其二是,有總裁意志介入的跡象。三是,大法官群體把總裁與黨中央當作最終要服從的對象。
雖說如此,徐偉群仍強調體制裡仍有帶著法律素養與良知者,例如反對釋字68號的李學燈與林紀東兩位大法官,尤其是李學燈。徐偉群坦言,是在檔案姓名揭露後,他才發現李學燈大法官是個法律學養很高的法學者,以法理雄辯滔滔,獨對所有人:
而林紀東雖然在刑法上意見與李學燈不同,但態度受到他的影響,最後給出了不同意見書。
這也是葉虹靈在致詞時所說,《奉命釋法》書中處理的這些檔案,讓讀者回到歷史,思考臺灣社會如何走到今天,並且揭開過去神祕甚至神聖的帷幕。「回到會議現場,會發現有的大法官屈從黨意,卻也有人挺身直言。」她鼓勵大家一起從歷史回頭思考威權體制對人的影響,人又如何回應外在結構。
▇我們營造什麼樣的時代,就會得出什麼樣的大法官
劉恆妏在回應讀者提問與最後作結時表示,除了像李學燈這樣堅持法理、形象正面的大法官之外,在檔案中還可以看到像王之倧這樣的對比。
王之倧是早年國民黨為了對付共產黨,特別從中統特務(曾任「皖省特室諜報主任」)裡甄選出,擔任專門偵辦政治思想案件的「戰區檢察官」。後來他輾轉進入普通司法體系任職,進入最高法院刑庭,甚至當了兩任、18年的大法官。
劉恆妏說,過往我們都不太清楚,類似王之倧這樣的人在司法體系裡究竟做了什麼事?但現在可以從這批檔案中發現,他在諸如第68、129號這類解釋中,發揮了鞏固政權的功能。而這樣忠黨愛國的特務背景出身,確實很難期待他擁有人權法治信念,很難期待他不要隨便把被指為曾經加入過兒童團的人判刑。
「當時的大法官們在選擇上,不見得是被控制,或者說是不合理的。我們應該站在當時的情形去想、去思考他們在操作這樣的解釋時,是不是秉持著良心?有沒有違背法律?」劉恆妏如此強調。
徐偉群則認為:儘管可以理解當時大法官有壓力,但在這種不敢選擇的情況下,卻創造出一個對整個社會國家有害的解釋產物,「我們可以理解,要堅持是困難的。但如果不堅持呢?可能是危害的。我們可以理解大法官的這種難處,但不等於我們就要同意這個選擇。」
徐偉群更進一步作結:「大法官是時代的產物,也就是說我們營造什麼樣的時代,就會得出什麼樣的大法官。我們每個人都要珍惜民主,做為一個公民,都要盡力地讓我們所處的社會、國家,是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,這樣比較不容易產生會做出錯誤決定的大法官。等到我們失去了民主、失去了自由,再來期待在那個體制裡面,產出一個會堅持憲政民主自由的大法官,其實是難上加難。」●
奉命釋法: 大法官與轉型正義
作者:林建志/ 林春元/ 徐偉群/ 陳慧雯/ 楊雅雯/ 劉恆妏/ 蘇彥圖/ 蘇慧婕
出版: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
定價:400元
【內容簡介➤】
作者簡介: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
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,隸屬於行政院,為二級獨立機關,負責規劃、推動下列事項:一、開放政治檔案。二、清除威權象徵、保存不義遺址。三、平復司法不法、還原歷史真相,並促進社會和解。四、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。五、其他轉型正義事項。
2019年,促轉會與司法院協調,首度調用九案威權統治時期大法官解釋的相關檔案,並邀請法學界學者專家協助解讀,分析萬年國會、軍事審判體制之形成與變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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